价值万元的镜头放在桌子上,竟被没有眼力的服务员当成了水杯,倒上了滚烫的开水,镜头报废了!秦某没想到这么倒霉的事发生在自己身上。秦某要求服务员赔偿长,服务员说我以为这是个杯子,不知道这是镜头,拒绝赔偿。那么,谁为这个昂贵的镜头买单?
案情:
据此前媒体报道,秦某今年64岁了,是一位摄影爱好者,前不久他受邀参加一场活动负责现场的摄影。但活动还未结束,秦某就与活动现场物业方的工作人员吵得不可开交。
秦某告诉记者,在摄影的过程中,自己将价值不菲的单反相机镜头放在桌上,而活动现场物业方聘用人员彭某误将镜头当作茶杯,将茶水倒入其中导致镜头损坏。
事后秦某要求彭某按照市场价格15000元进行赔偿,却遭到了对方的拒绝。就这样一个价值不菲的单反相机镜头,竟被服务员当成水杯。
镜头是彻底损坏了,双方因为赔偿问题争执不下,那么服务员该承担什么责任呢?秦先生是否应负适当的责任呢?对于此案,你怎么看呢?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服务员将秦某的万元镜头当成水杯装了开水,可见服务员主观上存在过失,也就是说对于秦先生的损失,服务员应承担侵权责任,即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合理计算。在赔付的过程中,应按已使用的年限,应进行一定比例的折旧。
讲到这里,有人就说服务员自己都不知道,万一秦先生是故意碰瓷的呢?他明知镜头贵重,自己不好好保护,难道他没有责任吗?事实上,秦某确定应该尽到保管和告知的义务,所以秦某也是有一定责任的。
综上,服务员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数额由原值减去折旧及秦先生应承担的份额,余额由服务员赔偿。此外,还有人提到了毁坏财物,那么,案子中是否存在呢?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损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立案标准》规定,故意毁坏财物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从数额上来说,案子确实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故意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也就是说服务员并不负刑事责任。现在,你明白了吗?
最终,经过长达3小时的沟通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彭某按照现在镜头的市场价15000元进行赔付,扣除镜头5年使用的折旧费以及按比例秦某应承担的未尽到保管和提醒义务责任的费用,彭某总共赔付秦某11000元。彭某先支付2000元,余款由秦某出示发票后再支付,镜头的残值由彭某处理。